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關於兩公約 > 兩公約簡介

兩公約為聯合國於1966年通過的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》(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,又稱公政公約、ICCPR)及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》(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,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,又稱經社文公約、ICESCR)兩大國際人權公約的簡稱。

聯合國大會於1948年通過《世界人權宣言》,其闡明聯合國憲章保障全體人類人權及基本自由之宗旨,所有人民及國家並應以此為共同努力的標準,惟因《世界人權宣言》並不具有法律上之拘束力,聯合國大會於1966年通過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》及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》,規定所有締約國應採取各種適當措施,以尊重、保護及實現《世界人權宣言》及兩公約揭示之各項自由權利。

兩公約廣泛涵蓋各項重要人權議題,作為國際人權保障體系最根本的法源,與《世界人權宣言》合稱為「國際人權憲章」(International Bill of Human Rights),聯合國亦以此為基礎,陸續制定如《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國際公約》、《兒童權利公約》、《身心障礙者權利國際公約》等核心人權條約與各種國際性及區域性人權條約、宣言及原則,共同形成人權保障的普世標準。

兩公約的規範架構主要可分為一般性規定、實質權利規定及監督程序規定等部分,其中實質權利規定定於公政公約第6條至第27條,包含生命權、人身自由、遷徙及選擇住所之自由、接受公平審判之權利、言論自由、集會結社自由、參政權等;及經社文公約第6條至第15條,包含工作權、社會保障、家庭保障、適足生活水準、健康權、教育權、文化權等,詳細內容請參見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》及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》條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