兩公約初次國家報告及國際審查會議 > 兩公約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機制
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(Human Rights Committee)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(Committee on Economic,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)監督各締約國落實兩公約情形的方式,主要是透過對締約國提出的國家報告進行審查。國家報告審查機制的精神,在於透過條約機構與締約國之間的建設性對話(constructive dialogue),確認締約國是否已落實公約賦予之義務。
國家報告的審查流程,首先是由締約國依公約規定提出國家報告,非政府組織則可提出平行報告以補充或評論政府提出的國家報告;各該委員會於審閱國家報告及平行報告後提出問題清單(Lists of issues,簡稱LOIs),請締約國就報告未盡事宜提出補充或更詳盡之說明,締約國政府應針對問題清單提出回應,非政府組織亦可針對問題清單或締約國之回應提出平行回應;隨後,各該委員會便會以締約國與非政府組織提交之報告、回應及其他相關資料為基礎,要求締約國推派代表與委員會進行建設性對話,審查該國落實公約之情形;最後則做成結論性意見與建議(Concluding Observations and Recommendations),針對該國人權保障之缺失提出建言,各該委員會亦會透過定期報告及其他特別程序進行後續追蹤,確保各締約國持續落實各項公約義務。